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局、政府教育督導室,開發(fā)區(qū)、城南新區(qū)社事局,市直各中小學:
為繼續(xù)認真貫徹落實省教育廳、省政府教育督導團《關于印發(fā)<江蘇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工作督導評價標準>的通知》(蘇教督〔2009〕24號)精神,加快推進全市教育現(xiàn)代化進程,進一步提高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水平和使用效能,不斷促進基礎教育健康發(fā)展,決定開展市第五批“省標教育技術裝備先進校”創(chuàng)建和申報活動,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認識新時代背景下,加強教育裝備工作的重大意義
加強教育裝備工作,是促進教育優(yōu)質(zhì)均衡、實現(xiàn)教育現(xiàn)代化的必然要求,是豐富課程資源、推動基礎教育改革創(chuàng)新的現(xiàn)實需要,是實施素質(zhì)教育、培養(yǎng)高素質(zhì)人才的重要支撐。實現(xiàn)教育現(xiàn)代化,打造鹽城教育的升級版,首先要打造鹽城教育裝備的升級版,以多樣化的材料、設備、工具和技術滿足課程實施的要求,以現(xiàn)代教育裝備將先進的教育思想、辦學理念、科學技術融入教育教學工作,有力推動基礎教育的變革創(chuàng)新。各地各學校務必要深化認識,切實做好新時代背景下“省標教育技術裝備先進校”的創(chuàng)建申報工作。
二、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
各中小學要認真對照《江蘇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工作督導評價標準》《鹽城市義務教育學校省定辦學標準達標情況評估細則(試行)》《鹽城市中小學智慧校園建設標準(試行)》,揚優(yōu)勢,補短板,重應用,組織全面創(chuàng)建,力爭項項合格。各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行政部門和督導機構要加大規(guī)劃、投入、管理和督查力度,確保到2020年,區(qū)域內(nèi)60%以上學校達到省級智慧校園建設標準,90%以上學校達到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Ⅰ類標準。
三、嚴格把握創(chuàng)建標準
1.學校實驗室等專用教室、圖書館(室)以及信息中心硬件建設達到《江蘇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標準》的一類要求;
2.對照《江蘇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工作督導細則》,評估得分在90分以上;
3.達到《鹽城市義務教育學校省定辦學標準達標情況評估細則(試行)》合格標準;
四、規(guī)范申報評估程序
1.學校自評和申報。創(chuàng)建“省標教育技術裝備先進校”的責任主體是學校,全市中小學務必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,于2017年11月15日前,認真組織自評并積極向當?shù)亟逃鞴懿块T和督導機構申報。
2.縣級評估推薦。各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局、政府教育督導室,根據(jù)本地專項規(guī)劃和學校創(chuàng)建及申報情況,逐項對照標準,逐條組織評估,對達到“省標教育技術裝備先進校”創(chuàng)建標準的單位,于11月25日前直接向市推薦。
3.市級評估確認。在學校申報和縣級評估推薦的基礎上,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相關處室和直屬事業(yè)單位,統(tǒng)一組織對有關學校進行材料審核和現(xiàn)場評估認定。
4.表彰。符合條件的學校將獲得鹽城市“省標教育技術裝備先進校”稱號,并由市教育局、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發(fā)文公布。
五、工作要求
各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局、政府教育督導室要指導學校對照相關標準,認真開展創(chuàng)建和自評工作,要加強過程督查,嚴格組織縣級考核評估。各中小學要牢固確立爭先創(chuàng)優(yōu)意識,狠抓查漏補缺,重抓設備投入,強抓管理使用,并實事求是撰寫自評報告,認真填寫相關表格(詳見附件),不斷完善創(chuàng)建工作長效機制,努力把全市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建、配、管、用、研、培等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。
自評報告及相關表格的紙質(zhì)和電子稿一律于11月20日前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,聯(lián)系人:黃晉,聯(lián)系電話,88228927,郵箱:3241749840@qq.com。
以上通知,希即貫徹執(zhí)行。
附件:1.鹽城市“省標教育技術裝備先進校”評估情況匯總表
2.鹽城市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工作督導評價得分表
3.鹽城市義務教育學校省定辦學標準達標評估情況記載表
4.4-1鹽城市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督導評價情況記載表(小學)
4-2鹽城市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督導評價情況記載表(初中)
4-3鹽城市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督導評價情況記載表(高中)
鹽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
2017年10月24日
附件1:
鹽城市“省標教育技術裝備先進校”
評估情況匯總表
市 縣(市、區(qū)) 學校
學校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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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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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(wǎng)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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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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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 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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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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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職工 總數(sh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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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任教師數(sh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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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級數(sh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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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數(sh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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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 自評 綜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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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 自評 綜述 |
學校(蓋章) 校長(簽名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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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 推薦 意見 |
評估人(簽名):
縣(市、區(qū))教育局(蓋章) 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教育督導室(蓋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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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級 評估 結論 |
材料評審情況 |
現(xiàn)場認定情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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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人(簽名):
年 月 日 |
評估人(簽名)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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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3:
鹽城市義務教育學校省定辦學標準達標評估情況記載表
市 縣(市、區(qū)) 學校
考核 指標 |
條目 |
省定辦學標準 |
達標評估細則 |
自評情況記載 |
結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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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校 設 置 |
第1條 |
學校布局根據(jù)新型城鎮(zhèn)化與城鄉(xiāng)發(fā)展一體化規(guī)劃要求,結合人口變化趨勢、生源分布、地形地貌、周邊交通等因素綜合確定,統(tǒng)籌考慮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。 |
根據(jù)城鄉(xiāng)人口流動、學齡人口變化和交通狀況,統(tǒng)籌考慮農(nóng)村小學、初中的布局與規(guī)模,學校根據(jù)教育主管部門統(tǒng)籌安排,全部接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。入學率100%的,為合格;98%以上不達100%的,為基本合格;98%以下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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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 |
學校選址方便學生就近入學,原則上1萬至2萬人設1所完全小學,2萬至4萬人設1所初級中學,必要時可設置分部或教學點。 |
學校選址與建設科學合理,人口較多、地域較大的鎮(zhèn)(區(qū)),中心學校設置分部或教學點,學校嚴格執(zhí)行按施教區(qū)就近入學規(guī)定。符合上述要求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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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 |
新建學校宜按以下規(guī)模設置:完全小學為12班、18班、24班、30班、36班,初級中學為12班、18班、24班、30班、36班,九年一貫制學校為36班、45班、54班。 |
規(guī)模設置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2012年以前建設的學校,規(guī)模小于或超出省定標準20%以內(nèi),但當?shù)卣研纬山鉀Q方案并積極實施的,為基本合格;新建學校規(guī)模不達省標或2012年前建設的學校規(guī)模與上述要求不符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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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 |
學校實行標準班額辦學,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,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。有條件的地區(qū)可推行小班化教學。 |
班額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班額超過標準10人以內(nèi)但當?shù)卣研纬山鉀Q方案并積極實施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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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 |
學校應建在交通便捷、陽光充足、空氣流通、場地干燥、排水通暢、地勢較高的地段,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(fā)生地質(zhì)災害的場地,校門前平坦開闊,校園及周邊環(huán)境安全衛(wèi)生、無污染源。 |
校門口平坦開闊,校園及周邊衛(wèi)生整潔,有疏導設施及禁停、警示、限速、行人過街等標志、標線,無流動攤點,無“三室兩廳一吧”,無售賣煙花爆竹、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商店及無污染源,上下學時段校園及周邊有教師、保安或干警值守。符合上述條件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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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園 建 設 |
第6條 |
校園規(guī)劃科學、功能完備、設施齊全、環(huán)境優(yōu)美,教學、運動、生活等區(qū)域劃分合理。 |
校內(nèi)功能設施齊全,“三區(qū)”劃分合理,環(huán)境優(yōu)美和諧,育人氛圍濃郁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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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 |
校園規(guī)劃建設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、體育運動場地、集中綠化用地、道路及廣場、停車場用地等,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(qū)等顯要位置應設置標準的升旗臺、旗桿。城市學校用地緊張且無法擴展的,可在保障學生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利用地下或樓頂?shù)瓤臻g。 |
建筑、體育運動、集中綠化、道路、廣場、停車場等用地基本滿足需要,升旗臺、旗桿等設置標準,用地緊張的城市學校地下或樓頂?shù)瓤臻g利用合理。符合上述條件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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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條 |
學校生均占地面積小學不低于23平方米、初中不低于28平方米,老城區(qū)學校生均占地面積小學不低于18平方米、初中不低于23平方米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生均占地面積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20平方米和25平方米,老城區(qū)學校生均占地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15平方米和20平方米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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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條 |
學校建筑用地根據(jù)不同規(guī)模學校的建筑面積與容積率之比確定,學校建筑用地容積率均應低于0.8,老城區(qū)學校建筑用地容積率不超過1.2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學校建筑用地容積率不超過0.9,老城區(qū)學校不超過1.3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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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 |
體育運動場地應包括田徑運動場地、球類場地、固定體育器械場地、風雨操場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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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條 |
集中綠化用地應包括集中綠地、小學自然科學園地或中學生物園地等,體現(xiàn)環(huán)保性、知識性和人文性。小學生均綠化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,初中生均綠化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,且學校綠地率不低于35%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生均綠化面積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4平方米和5平方米,學校綠地率不低于30%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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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條 |
停車場地設置科學,城市新建學??山ㄔO地下停車場地。 |
因校制宜,科學設置停車場地,盡可能避免對教育教學和師生日常生活的干擾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地分開設置,有停車標線或車棚。符合上述條件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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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園 建 設 |
第13條 |
生均校舍建筑面積(不含宿舍)小學不低于8平方米、初中不低于9平方米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生均校舍建筑面積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7平方米和8平方米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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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條 |
校舍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、辦公用房、后勤生活用房。每間普通教室使用面積小學不低于65平方米、初中不低于75平方米,有條件的學??稍诮淌?、走廊設計上滿足學生活動和資源建設需要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教學及輔助用房、辦公用房、后勤生活用房基本滿足需要,且普通教室使用面積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的,為基本合格;教學及輔助用房、辦公用房、后勤生活用房不能滿足需要,或普通教室使用面積小學、初中分別低于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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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 |
校舍建筑堅固、適用、通風,符合抗震、消防、人民防空、綠色節(jié)能等規(guī)范要求。多層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樓梯,樓梯坡度不大于30度,護欄堅固。校舍內(nèi)外墻面平整,無明顯尖銳突出物體,室內(nèi)無裸露電線,地面防滑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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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條 |
小學主要教學用房設置不高于4層,初中主要教學用房設置不高于5層。教學用房內(nèi)采光良好、光線充足。 |
小學、初中主要教學用房樓層設置符合省定標準且通風、采光條件良好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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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條 |
校舍安全監(jiān)控、質(zhì)量鑒定、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完善,校舍安全隱患及時排除,D級校舍及時拆除。新建校舍應在當?shù)胤课萁ㄖ拐鹪O防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檔,并統(tǒng)籌考慮避難功能,滿足綜合防災要求。 |
校舍管理有相關的長效機制,無安全隱患,無D級校舍,新建校舍滿足綜合防災要求。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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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條 |
學校應根據(jù)季節(jié)變化為學生提供冷熱飲用水。廁所滿足不同性別學生的使用需要,全面實現(xiàn)水沖式、無異味。學生有在校就餐需求的,學校可建造食堂并按標準配備相關設施。學生有在校寄宿需求的,學??砂匆?guī)定建造宿舍,按1人1張床配備床位,并按標準配備食堂、浴室、值班室等生活用房。 |
冷熱水供應、食堂、宿舍、浴室、值班室、廁所等符合省定要求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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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園 建 設 |
第19條 |
留守少年兒童較多的學校建立親情電話屋、視頻室等。 |
留守少年兒童在學生總數(shù)中占比 10%以上的學校,應建立親情電話屋或視頻室等交流平臺。留守少年兒童在學生總數(shù)中占比 不足10%的學校,能利用學校辦公電話、教師個人電話、微信視頻、QQ視頻等為留守少年兒童與家長交流提供方便。符合上述要求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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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條 |
學校的校舍、設施、路面兼顧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特殊需要。 |
校舍、設施、路面均能兼顧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特殊需要的,為合格;有兩項能兼顧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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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育 裝 備 |
第21條 |
學校應按《江蘇省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標準》Ⅰ類要求配備儀器設備。 |
達省定Ⅰ類標準的,為合格;達省定II類標準的,為基本合格;達不到省定II類標準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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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條 |
學校圖書館(室)設置閱覽室、電子閱覽室、藏書室等,生均圖書小學不低于30冊、初中不低于40冊,年生均新增圖書l冊。有條件的學??山ㄔO校園圖書亭、班級圖書角及其他圖書點等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閱覽室、電子閱覽室、藏書室等相對獨立設置,生均圖書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25冊、35冊,年生均新增圖書不低于0.8冊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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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條 |
學校應建有校園網(wǎng)、計算機網(wǎng)絡教室、多媒體教室,配備校園廣播、電視等。在校生數(shù)與網(wǎng)絡環(huán)境下學生使用計算機數(shù)之比小學達10:1、初中達8:1,教師數(shù)與網(wǎng)絡環(huán)境下教師使用計算機數(shù)之比達1:1。 |
相關設備設施以及生機比、師機比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生機比小學、初中分別不超過12:1、9.6:1,師機比不超過1.2:1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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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條 |
學校按要求建設各類實驗室,小學每間科學實驗室使用面積大于95平方米、每間探究性實驗室使用面積大于96平方米,初中每間實驗室使用面積為96平方米至110平方米。 |
各類實驗室建設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小學每間科學實驗室、探究室及書法、自動錄播教室使用面積分別不小于80平方米,初中每間實驗室及書法、史地、自動錄播教室使用面積不小于90平方米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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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條 |
學校配備美術教室,每間使用面積不低于95平方米,準備室面積不低于24平方米。 |
美術教室及準備室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每間美術教室及準備室面積分別不低于80平方米和20平方米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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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育 裝 備 |
第26條 |
學校配備音樂教室和舞蹈教室,每間使用面積不低于95平方米,器材室面積不低于24平方米。 |
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每間音樂教室、舞蹈教室使用面積都不低于80平方米,器材室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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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條 |
學校配備勞動技術實踐室。 |
學校配備勞動技術實踐室為合格,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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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條 |
學校運動場地建設及體育器材配備符合《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》國家標準(GB/T19851-2005)。 |
學校運動場地建設及體育器材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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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條 |
校園安全防護在人防、物防、技防等方面達到國家和省定要求,并按規(guī)定配備衛(wèi)生保健室、急救箱和藥物,配備心理健康教育室。 |
校園安全防護達到省定標準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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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師 隊 伍 |
第30條 |
學校按照國家和省規(guī)定的編制標準及教育教學需要配齊配足教職工,小學、初中教職工與學生比分別達1:19和1:13.5,并可根據(jù)當?shù)啬耆司斦杖氲惹闆r核增規(guī)定比例的專任教師編制。 |
教職工配備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教職工與學生比小學、初中分別不超過1:21、1:16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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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條 |
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量內(nèi),按照課程規(guī)定要求配備音樂、體育、美術科目教師,其中專職教師比例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60%和80%。按照國家相關規(guī)定和實際需要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和衛(wèi)生保健人員。 |
音、體、美、心理健康教師與衛(wèi)生保健人員配備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專職教師比例小學、初中分別不低于50%、70%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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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條 |
專任教師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,達到《中小學教師專業(yè)標準》,學歷學位符合省定要求,5年內(nèi)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360學時,學校年度公用經(jīng)費中教師培訓支出不低于5%。 |
專任教師學歷、資格證書、培訓時間及培訓經(jīng)費在年度公用經(jīng)費中的占比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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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條 |
校長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任職條件,達到《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(yè)標準》,5年內(nèi)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360學時。 |
校長任職條件及培訓時間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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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師 隊 伍 |
第34條 |
教師遵守《中小學教師職業(yè)道德規(guī)范》,不歧視、侮辱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,不進行有償家教,不到社會培訓機構兼職。 |
教師遵守職業(yè)道德規(guī)范,言行符合相關要求,對師德測評群眾滿意度在90%以上的,為合格;對師德測評群眾滿意度在80%—90%之間的,為基本合格;對師德測評群眾滿意度低于80%,當年有教師被縣教育主管部門或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查處或被媒體曝光且產(chǎn)生較大負面影響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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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條 |
教師和校長實行定期交流,每年有15%符合條件的骨干教師、專任教師按規(guī)定在城鄉(xiāng)、學校之間流動。在同一學校任教滿6年、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教師,在同一學校任職滿2屆的校長,須進行交流。 |
教師、校長交流符合省定標準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的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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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育 教 學 |
第36條 |
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堅持立德樹人,面向全體學生,實施素質(zhì)教育,提高教育質(zhì)量,促進學生全面發(fā)展。 |
學校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自覺堅持立德樹人,實施素質(zhì)教育,促進全體學生全面發(fā)展的,為合格,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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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條 |
嚴格執(zhí)行國家課程方案、課程標準和年度教學計劃,開齊開足課程。學??山Y合實際,開設校本選修課程,滿足學生個性發(fā)展的多樣化選擇。學校應使用經(jīng)國家或省審定的教材,按規(guī)定推薦教輔材料。 |
學校執(zhí)行國家課程方案、課程標準,教材、教輔材料符合要求,校本課程開設滿足學生的多樣化選擇且有校本教材的,為合格;課程開設不能達到要求,無校本課程的或違規(guī)推薦教輔材料的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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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條 |
學校應健全德育工作機構,完善機制制度,創(chuàng)新德育形式,豐富德育內(nèi)容,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。 |
學校德育管理體系完善,制度健全,德育活動內(nèi)容豐富,形式多樣,針對性和實效性強。符合要求的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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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條 |
強化教學常規(guī)管理,優(yōu)化備課、上課、作業(yè)、輔導、評價等環(huán)節(jié)。加強對課程、教材、教法和學生的研究,注重培養(yǎng)學生的創(chuàng)新精神、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。建立學校領導兼課、聽課、評課制度,形成課堂教學質(zhì)量常態(tài)分析與管理機制。 |
學校教學常規(guī)管理制度健全,“教學五認真”檢查到位,校本教研活動正常開展,建立學校領導兼課、聽課、評課制度,積極探索學生學習方式的變革,重視學生全面發(fā)展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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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 育 教 學 |
第40條 |
嚴格規(guī)范辦學行為,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(yè)負擔。小學和初中每天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(含早讀)時間分別不超過6小時和7小時。合理安排學生作業(yè)量,小學一、二年級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(yè),其他年級每天書面家庭作業(yè)總量控制在1小時以內(nèi),初中每天書面家庭作業(yè)總量控制在1.5小時以內(nèi)。 |
學校辦學行為規(guī)范,注重減輕學生過重課業(yè)負擔,學生在校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時間符合要求,作業(yè)量嚴格控制在規(guī)定時間范圍內(nèi)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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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條 |
學校應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1小時,每年舉辦1-2次學生運動會。定期舉辦校園藝術節(jié)、讀書節(jié)、科技節(jié)等活動。 |
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1小時,每年舉辦1-2次學生運動會,定期舉辦校園藝術節(jié)、讀書節(jié)、科技節(jié)等活動為合格;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接近1小時且上述活動有一項未開展為基本合格;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不足50分鐘且上述活動有兩項未開展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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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條 |
注重開發(fā)和利用校內(nèi)外教育基地及其他社會資源,開展勞動技術教育和形式多樣的社會實踐活動。 |
學校充分利用教育基地及社會資源,勞動技術教育、社會實踐活動開展正常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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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校 管 理 |
第43條 |
學校應建立依法辦學、自主管理、民主監(jiān)督、社會參與的現(xiàn)代學校制度,落實校長全面負責、黨組織保證監(jiān)督、教職工民主參與的內(nèi)部管理體制。 |
建立健全現(xiàn)代學校管理制度,落實校長負責制,充分發(fā)揮黨組織保證監(jiān)督作用,教職工積極參與民主管理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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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條 |
學校應健全內(nèi)部機構,合理設置崗位,明確職責分工,實行人員聘用制、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,完善教師績效工資制度。 |
學校管理機構健全,崗位設置合理,職責分工明確,考核獎懲兌現(xiàn)的,為合格;管理機構不健全、人員履職不到位、考核獎懲不兌現(xiàn)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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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條 |
堅持民主管理,推行校務公開,定期召開校務會議和教職工代表大會,及時向師生、家長和社會公開重要信息。重視發(fā)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,引導社區(qū)和有關專業(yè)人士參與學校管理監(jiān)督。 |
實行民主管理,堅持校務公開,定期召開校務會議,充分發(fā)揮教職工代表大會、家長委員會作用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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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6條 |
建立學生社團組織,發(fā)揮共青團、少先隊及學生會、班委會等學生組織的作用,促進學生自主管理。 |
學生社團活動正常,學生組織作用發(fā)揮明顯,充分體現(xiàn)學生自主管理的,為合格;活動基本正常,學生自主管理水平一般的,為基本合格;未建立社團組織,學生活動不正常,學生不能做到自主管理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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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 校 管 理 |
第47條 |
嚴格執(zhí)行招生政策,實行免試就近入學,按施教區(qū)招收學生,并自覺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,做到規(guī)范招生、陽光招生。 |
規(guī)范招生、陽光招生,學生按施教區(qū)免試就近入學,招生政策執(zhí)行嚴格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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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8條 |
均衡配置師資等教學資源,不設重點班、快慢班、特長班、實驗班等,學生入學隨機均衡編班。 |
師資等教學資源均衡配置,學生入學隨機均衡編班,不設重點班、快慢班、特長班、實驗班等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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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條 |
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,由學校財務部門統(tǒng)一管理。嚴格執(zhí)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財經(jīng)紀律,健全財務會計制度,規(guī)范財務管理,依法接受教育、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(jiān)督指導。 |
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,嚴格執(zhí)行財經(jīng)紀律,財務制度健全,財務管理規(guī)范,依法接受審計監(jiān)督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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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0條 |
學校應建立突發(fā)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和師生安全教育制度,采取有效措施預防災害、應急避險、防范違法犯罪活動。 |
建立突發(fā)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和師生安全教育制度,各類防范措施具體有效的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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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條 |
校風、教風、學風優(yōu)良,重視文化建設和特色建設。 |
校園“三風”制定符合學校實際,師生知曉率高,學校特色文化建設成效明顯的,為合格;特色文化建設一般,學校“三風”師生知曉率不低于85%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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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(zhì) 量 評 價 |
第52條 |
樹立正確的教育質(zhì)量觀,建立學生綜合素質(zhì)評價考核制度。評價應關注個體差異,注重過程性、發(fā)展性。 |
建立并實行學生綜合素質(zhì)評價考核制度,評價關注個體差異,注重過程性、發(fā)展性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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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條 |
健全學生發(fā)展評價辦法,建立學生成長電子檔案或記錄袋。小學實行等級記分制,中學實行綜合素質(zhì)評定。 |
健全學生評價方法,完善各種評價資料,實施激勵性評價,小學、初中分別實行等級記分制和綜合素質(zhì)評定的,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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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條 |
實施義務教育學業(yè)質(zhì)量標準,建立學生學業(yè)質(zhì)量監(jiān)測制度,學生學業(yè)水平合格率達95%以上。 |
實施義務教育學業(yè)質(zhì)量標準,建立學生學業(yè)質(zhì)量監(jiān)測制度,學生學業(yè)水平合格率達95%及以上的,為合格;合格率90%以上但未達95%的,為基本合格;合格率低于90%的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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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(zhì) 量 評 價 |
第55條 |
《國家學生體質(zhì)健康標準》測試合格率達90%以上,每個學生至少學習掌握2項體育運動技能和1項藝術特長。 |
《國家學生體質(zhì)健康標準》測試合格率達90%以上,學生體藝“2+1”工程實施較好的,為合格;學生體質(zhì)健康測試合格率不低于85%、體藝“2+1”工程實施水平一般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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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條 |
實行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,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每3年對學校開展1次素質(zhì)教育綜合督導評估,不定期開展專項督導。 |
學校積極實施“一校一標”、校內(nèi)督導、“一師一標”三位一體的發(fā)展性教育督導評估制度,并建立健全自我規(guī)劃、自我監(jiān)測、自我評估、自主進步發(fā)展機制的為合格;每學年能認真組織自我評估,主動接受上級督導評估的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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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 費 保 障 |
第57條 |
學校生均公用經(jīng)費標準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,在不低于省定基準定額基礎上,結合本地實際制定,并根據(jù)生均培養(yǎng)成本、物價變動、發(fā)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動態(tài)調(diào)整機制。對單軌、雙軌的村小和教學點,設置基本保障經(jīng)費并適當傾斜。 |
學校要按照本地區(qū)規(guī)定的生均公用經(jīng)費標準足額編制年初部門預算,并積極爭取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和合理使用的,為合格;有一項不符合要求,為基本合格;有兩項不符合要求,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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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8條 |
學校免收學生學費、雜費、課本費、作業(yè)本費,農(nóng)村學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費。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、物價和財政等部門核定的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,不擅自另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。 |
學校免收學生學費、雜費、課本費、作業(yè)本費,農(nóng)村學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費,并能嚴格按照教育、物價和財政等部門核定的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,無另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現(xiàn)象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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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9條 |
建立完善扶困助學制度,保證學區(qū)內(nèi)每個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并完成學業(yè)。留守少年兒童、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、殘疾兒童少年、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和學習困難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。 |
學校能保障學區(qū)內(nèi)留守少年兒童、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、殘疾兒童少年、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學生和學習困難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,扶困助學制度完善、措施實在,精準扶困、全面助學成效顯著的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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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 費 保 障 |
第60條 |
建立健全校舍維修改造經(jīng)費保障機制,制定校舍維修生均撥款定額標準并適時調(diào)整。統(tǒng)籌整合公共財政預算中各類校舍建設資金,將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%的資金優(yōu)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。 |
學校要高度重視校舍維修改造工作,準確把握相關經(jīng)費保障政策,積極爭取校舍維修經(jīng)費,做到??顚S?,應修盡修,確保校舍安全。符合要求的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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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1條 |
加強教育經(jīng)費監(jiān)督和管理,建立經(jīng)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,科學合理使用經(jīng)費,提高辦學效益。 |
學校應建立經(jīng)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,經(jīng)費管理規(guī)范,使用合理,內(nèi)控制度完備,正常堅持民主理財和內(nèi)部審計,不斷提高辦學效益。符合要求的為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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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則 |
第62條 |
新建學校嚴格按照本標準建設管理?,F(xiàn)有學校不符合標準的,應采取綜合措施,盡快達到本標準要求。 |
學校教學及輔助用房、辦公用房、生活用房等面積達到省《標準》規(guī)定要求的為合格;在省《標準》頒布之前規(guī)劃建成的學校,如未達到省《標準》,但符合GBJ99-86《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(guī)范》規(guī)定要求,且縣級政府已形成整改方案并能如期實施,成效明顯的,為基本合格;否則為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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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體情況評價及綜合結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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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1.62個條目的評估結論分為“合格”、“基本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三種,總體結論分為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兩種。評估條目中至多只能有1個“不合格”和3個“基本合格”或4個“基本合格”,總體結論才能定為“合格”。2.師生當年有違法犯罪現(xiàn)象或教師違背師德規(guī)范要求受到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查處的學校實行“一票否決”。